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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集贤县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执28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档案局一楼。法定代表人:张海龙,总经理。被执行人:集贤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李凯,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双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双鸭山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集贤县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集贤县人民政府逾期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为双鸭山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育才小区经济适用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手续的义务,本院依法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为双鸭山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育才小区经济适用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手续,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双鸭山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双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集贤县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关于“为双鸭山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育才小区经济适用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手续”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泽民审判员  于静哲审判员  周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