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晓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005号申请人:郭晓明,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马飞,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炳树,董事长。申请人郭晓明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晓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晓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共计人民币55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能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