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全新、泰安市杜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全新,泰安市杜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10号申请执行人:赵全新,男,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泰安市杜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杜家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全新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杜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全新交纳执行款20000.00元,执行费400元,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10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