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秀芳、姜武生、姜育生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芳,姜武生,姜育生,西安市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136号原告李秀芳,女。原告姜武生,男。原告姜育生,男。委托代理人谢欢龙,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0号。负责人吕强,主任。委托代理人XX,工作人员。第三人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兴善寺西街42号。法定代表人王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颖,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芳、姜武生、姜育生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秀芳、姜武生、姜育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芳、姜武生、姜育生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芳、姜武生、姜育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李秀芳、姜武生、姜育生。审 判 长 张 虹代理审判员 李理时代理审判员 朱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