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3203张文波与许进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波,许进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30民初3203号 原告:张文波。 被告:许进前。 原告张文波与被告徐进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文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5元,减半收取2668元,由原告张文波负担。 审判员 胡迎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种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