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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3203张文波与许进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波,许进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30民初3203号 原告:张文波。 被告:许进前。 原告张文波与被告徐进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文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5元,减半收取2668元,由原告张文波负担。 审判员  胡迎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种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