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民申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袁广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广生,北京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9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广生,男,194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首钢运输部退休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荣(袁广生之妻),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法定代表人:毛盾,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袁广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6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广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未查清主要事实、枉法裁判、徇私舞弊、偏袒被申请人。(二)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2017年2月14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国土局档案室调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及附件“房屋买卖契约”上“袁广生”的签名均非袁广生本人所签。能证明被申请人按照6250元每平米的单价收取袁广生超出原住房面积部分的付款属于乱收。(三)袁广生是在无奈之下于2008年12月9日写的申请。2009年1月22日的《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协议》上未显示多出面积按照6250元每平米计算。(四)被申请人未考虑房租优惠,且再审申请人实际交纳的房款高达292795元,其中的184566元即超过了协议约定标准,也违背了政府的规定,应当予以返还。(五)原审判决没有以协议内容为准,而是以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作为定案依据,明显错误。(六)再审申请人的单方申请并非合同,其效力显然低于体现双方意志的购房协议。(七)被申请人收取合同单价之外的款项没有任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八)刘艳荣只是确认了合同中的单价,由于缺失了一位共有人的确认,申请中的每平米单价6250元也是不能成立的。(九)本案中只涉及一套房屋的买卖关系,但却出现了五个版本的购房合同,除“买卖契约”外,房屋单价都是完全一样的,说明双方确认的这个价格又经过多次确认,应予执行。(十)“买卖契约”相较其他协议具备更高的法律效力,依法应当得到遵守,根据契约,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部分房款,合法有据。(十一)根据京国土房管方(2002)606号文件的规定,袁广生超出拆迁协议面积38.41平米部分应当按照每平米1560元计算,多收的款项应当无条件返还,并赔偿利息损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袁广生与万商公司之间的申请和协议书、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房款总数292795元,是双方真实意���表示。现合同未经合法变更撤销,且已经履行完毕,袁广生要求退还购房款缺乏法律依据,两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袁广生申请再审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袁广生申请再审所持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广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立杰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侯海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