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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辉政与万载县亚东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政,万载县亚东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802号原告:张辉政,男。被告:万载县亚东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罗城镇南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7897016200。法定代表人:龙勇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政诉被告万载县亚东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政于2017年6月27日以被告万载县亚东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付清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辉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辉政负担。审判员 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