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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破字第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京报讯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报讯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破字第25号之一申请人:南京报讯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王文德,江苏泰和律师事务负责人。2017年6月21日,南京报讯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南京报讯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实有货币资金68.02元,无实物资产,对外应付债务239050.57元,已明显资不抵债,且截至管理人提起本次申请时,已经产生公告、公章刻制、审计等破产费用共计3万余元,南京报讯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无法清偿,故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南京报讯数字传媒有限公司除货币资金68.02元之外,无任何其他财产。上述财产已经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故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报讯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夏 雷代理审判员  徐岩岩代理审判员  陈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珍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