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破字第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京报讯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报讯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破字第25号之一申请人:南京报讯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王文德,江苏泰和律师事务负责人。2017年6月21日,南京报讯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南京报讯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实有货币资金68.02元,无实物资产,对外应付债务239050.57元,已明显资不抵债,且截至管理人提起本次申请时,已经产生公告、公章刻制、审计等破产费用共计3万余元,南京报讯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无法清偿,故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南京报讯数字传媒有限公司除货币资金68.02元之外,无任何其他财产。上述财产已经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故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报讯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夏 雷代理审判员 徐岩岩代理审判员 陈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珍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