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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江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3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江,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现住户籍地。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雪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江在正定县竞时代网吧窃取被害人齐某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1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江的供述、被害人齐某的陈述、正定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户籍证明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江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江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江向被害人齐某退赔241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