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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敬文松与被执行人敬洪伟、梁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文松,敬洪伟,梁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敬文松,男,生于1963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敬洪伟,男,生于1975年3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梁秋华,女,生于1977年12月2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1734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敬洪伟、梁秋华向申请执行人敬文松返借款900000元并支付利息。执行中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敬洪伟、梁秋华在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等部门的财产权益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敬洪伟、梁秋华所有的不动产被另案优先顺位查封,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敬文松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苗审判员 任增全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