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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8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徐光国与上海永通储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国,上海永通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8038号原告:徐光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桑依亭,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永通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光。原告徐光国与被告上海永通储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徐光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国撤诉。审判员  顾晨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文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