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8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徐光国与上海永通储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国,上海永通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8038号原告:徐光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桑依亭,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永通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光。原告徐光国与被告上海永通储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徐光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国撤诉。审判员 顾晨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文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