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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巨成盛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赵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巨成盛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巨成盛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天时园21-86-401。法定人表人赵延兴,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利华,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博晨,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磊,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巨成盛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5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巨成盛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磊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等合计金额153178.4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19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日6日向被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磊名下无存款、车辆和证券。3.经查询被执行人赵磊名下在本市无房和婚姻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赵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巨成盛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艾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