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班昌江、班玩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昌江,班玩娟,班玩团,黄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9号申请执行人:班昌江,男,1984年5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申请执行人:班玩娟,女,1986年5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申请执行人:班玩团,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黄旭伟,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班昌江、班玩娟、班玩团与被执行人黄旭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较长期限的分期付款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4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4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