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1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苏越与丹阳市云阳镇东方派对歌舞娱乐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越,丹阳市云阳镇东方派对歌舞娱乐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607号原告:苏越,男,汉族,1955年9月12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诉讼代理人:周科进,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被告:丹阳市云阳镇东方派对歌舞娱乐场,住所地丹阳市新民东路金鹰天地**号楼*层。经营者:孙冬,业主。原告苏越与被告丹阳市云阳镇东方派对歌舞娱乐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