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安邦平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平,张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安邦平,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举超,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安邦平与张举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邦平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举超给付人民币5924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举超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举超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举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安邦平申请执行的案款5924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安邦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举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确认,被执行人张举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8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