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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28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武平与秦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秦维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28113号原告:武平,女,1952年7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秦维佳,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武平与被告秦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晓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俊明、张秀英参加���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维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武平诉称:1986年,武平与秦维佳婆婆甘景荣因做业务相识,1994年,秦维佳及其丈夫陈宏因做生意需要用钱,曾向武平借款10万元,秦维佳三年后归还此款。2000年4月28日,秦维佳又因开办北大网校需要资金周转再次自武平处借款86万元,基于之前按期归还借款的信任关系,武平以现金形式全部交予秦维佳,秦维佳拿到借款后向武平出具收据。之后几年,秦维佳一直没有还款。因武平女儿生病继续用钱吃药,经多次催收,秦维佳于2006年底归还借款68.8万元,尚欠17.2万元。由于秦维佳迟迟不还款,武平向外借款18万用于给女儿看病吃药,秦维佳所欠17.2万元至今未还。现武平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秦维佳返还���款本金17.2万元及利息(以17.2万元为基数,自2000年4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秦维佳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武平主张秦维佳因筹集资金投资北大网校,武平出资86万元以秦维佳爱人陈宏的名义购买北大网校原始股,其以现金形式将上述款项交付秦维佳,后北大网校解散,秦维佳口头承诺向武平返还上述款项,后,秦维佳于2006年12月向其偿还68.8万,余款17.2万至今未还。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武平提交收条复印件一张。该复印件显示:“今收到武平八十六万元。秦维佳2000.4.28”。武平称该收条原件被盗,无法提交。上述事实,有收条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武平虽称秦维佳向其借款,但其提交的收条仅为复印件,未提交原件核对,武平称其收条原件被盗,但就此亦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武平要求秦维佳偿还借款17.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难以支持。秦维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原告武平负担(已交纳)。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华人民陪审员  李俊明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文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