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素琼与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涂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琼,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涂洪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722号原告:张素琼,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2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油市李白大道中段419号。法定代表人:涂洪友。被告:涂洪友,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素琼诉被告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涂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琼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张素琼承担。审判员 王翠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