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宜昌四力工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谢国波、查慧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四力工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谢国波,查慧,罗伦忠,牟来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四力工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临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78817801-4。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艾光义,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谢国波,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执行人查慧,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执行人罗伦忠,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被执行人牟来拥,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四力工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谢国波、查慧、罗伦忠、牟来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国波、查慧、罗伦忠、牟来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朱 俊审判员 罗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