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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0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欢与骆新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欢,骆新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105号原告:刘欢,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红光,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崇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新喜,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原告刘欢与被告骆新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刘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36.48元,由原告刘欢负担。审判员  叶沈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轩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