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1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姚美蓉与李迎新、谢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美蓉,李迎新,谢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126号之三原告姚美蓉,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邵东县。被告李迎新,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谢宇明,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美蓉与被告李迎新、谢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美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美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美蓉撤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姚美蓉负担。审判员 赵霞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