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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小勤与刘长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勤,刘长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9民初506号原告:吴小勤,男,1968年3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到,男,1963年2月6日出生。原告吴小勤与被告刘长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小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长到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小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长到给付劳务费1554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我与刘长到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我自2015年3月起至2015年12月15日为刘长到提供劳务,工种为建筑瓦工。完工后,刘长到未全额支付劳务费。2015年12月底,刘长到向我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付工资15540元。刘长到至今未支付拖欠劳务费,故我提起诉讼。刘长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吴小勤称,2015年3��,其与刘长到达成口头协议,约定: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15日期间,吴小勤为刘长到提供劳务,工种为建筑瓦工,工作地点不固定,劳务费金额不固定。协议达成后,吴小勤依约为刘长到提供了劳务。刘长到未全额支付劳务费。2015年12月,刘长到向吴小勤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吴小勤劳务费15540元。为证明其主张,吴小勤提交了欠条1张,载明:欠吴小勤2015年工资壹万伍仟伍佰肆拾元(15540元),欠款人刘长到,身份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吴小勤为刘长到提供劳务,刘长到未全额支付劳务费,尚欠吴小勤劳务费15540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长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查明的事实,刘长到尚欠吴小勤劳务费15540元,故吴小勤要求刘长到给付劳务费155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长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吴小勤劳务费155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由刘长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送达起诉书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及送达判决书公告费(以人民法院报社出具的正式发票为准),均由刘长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余 婕人民陪审员  戴婉莹人民陪审员  柏永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喜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