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7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培学、新疆鑫光新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学,新疆鑫光新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150号原告:杨培学,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疆特克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智,特克斯县人民政府公职律师原告:新疆鑫光新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阿扎提街四环内(国土资源局*楼)法定代表人:鲁新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新,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培学与被告新疆鑫光新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杨培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培学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31.28元(原告杨培学已预交3615.64元),减半收取计3615.64元,由原告杨培学负担。审 判 长 付新淮审 判 员 田桂香人民陪审员 吕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