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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饮食服务公司与刘向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刘向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310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553号207房左部位。法定代表人:梁盛章,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灯雄,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欣,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刘向阳,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饮食服务公司诉被告刘向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饮食服务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饮食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饮食服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