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开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智勤、成光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勤,成光前,王菊英,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王汝芳,李守英,薄明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224-7号申请人:王智勤,女,汉族。被申请人:成光前,男,汉族。被申请人:王菊英,女,汉族。被申请人: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汝芳,男,汉族。被申请人:李守英,女,汉族。被申请人:薄明安,男,汉族。申请人王智勤与被申请人成光前、王菊英、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王汝芳、李守英、薄明安民间借贷纠纷诉被告成光前、王菊英、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王汝芳、李守英、薄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东开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营市分行20337×××**账户中的存款13051.42元。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4)东开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6月1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5民终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文书驳回,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营市分行20337×××**账户中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康树梅人民陪审员  纪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