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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园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园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亚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013号原告:郑州园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31号1号楼1层10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保贞,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亚丽。原告郑州园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园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园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园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园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