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5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5民初182号原告:陈某1,女,汉族,小学文化。被告:陈某2,男,汉族,初中文化。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1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陈某1与陈某2离婚;2、双方共同生育的长女陈某3、长男陈某4、次女陈某5由陈某1抚养,抚养费双方平均负担。事实与理由:陈某1与陈某2经双方父亲介绍于2002年农历12月相互认识,2003年农历12月21日双方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到徐闻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男两女,其中长女陈某3、长男陈某4、次女陈某5。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陈某2脾气暴躁,经常制造事端刁难陈某1,谩骂、侮辱陈某1,有时还连带谩骂陈某1的父母,陈某1如果回敬两句,即召来家庭暴力。陈某2对陈某1不关心,有病不过问,更没有给钱看病医治陈某1为了孩子,希望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一忍再忍。但陈某2从不把陈某1的善意放在心里,其恶习有增不减,还经常参与赌博,经常把身上的钱输得一干二净,更无法容忍的是陈某2还经常殴打陈某1。2015年5月陈某1曾起诉要求与陈某2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陈某2承诺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3000元,但却不守信用,2015年给付6000元,2016年给付8000元后就不再给付,而是到处散布谣言陈某1有外遇,联合家庭父母兄弟不分土地陈某1耕种。2017年春节除夕夜,陈某2对陈某1拳打脚踢,致使陈某1遍体鳞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陈某1的合法权益,现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支持上述诉求。陈某2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和提交证据。陈某1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据,本院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对陈某1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农历12月陈某1与陈某2经双方父亲介绍相互认识、恋爱,2003年农历12月21日陈某1与陈某2双方自愿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徐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并共同生育一男两女,其中长女陈某3,2005年XX月XX日出生;长男陈某4,于2008年XX月XX日出生;次女陈某5,于2011年XX月XX日出生。在双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有发生争吵,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只是在处理父母兄弟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上,双方沟通不够,产生矛盾。而且在家庭经济生活中,陈某2付出较少,为此双方产生纠纷。2015年5月陈某1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陈某2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但回去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引起不和,陈某1于2017年2月16日再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陈某1与陈某2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在双方夫妻共同生活十几年当中,因双方性格原因,在处理家庭琐事和家庭事务双方难免发生分歧,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引起不和,这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在2015年7月陈某1第一次起诉开庭调解时,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且取得对方的谅解,达成和好,就是例证。现在只要夫妻双方加强理解和沟通,互谅互让,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夫妻还是能够和好的。据此可认定,陈某1与陈某2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陈某1起诉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陈某2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海疆审 判 员 陈春业人民陪审员 邓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英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