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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斌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斌,文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刑终107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斌,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籍贯陕西省宁陕县人,无业。2016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庆城县公安局报案后被抓获,同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陈昌芬,女,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人周斌母亲。辩护人司小龙,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学明,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庆城县庆城镇西塬村什马肴自然村人,农民。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学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审被告人周斌故意伤害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甘1021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斌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斌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昌芬、辩护人司小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周斌在”廖胖子美食城”饮酒后来到庆城县庆城镇北仓巷口附近,持砖块强行拦停曾与其发生过纠纷的齐宝梅驾驶的甘MT19**号出租车后,坐于副驾驶位置向齐宝梅索要赔偿费500元。被害人文学明发现后上前围观,周斌斥责文学明离开时,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击打对方一拳。后文学明返回”华龙园”小区门岗房取出一把铁锨,周斌冲入”廖胖子美食城”厨房操作间取到一把切肉尖刀、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跑到该美食城附近的一麻将馆门口,一边用尖刀敲打砖头,一边对文学明说:”你来!你来!”文学明手持铁锨走近并击打周斌时,周斌躲避并抓住铁锨把,用刀在文学明的胸、腹部和左臂部进行捅刺,致文学明受伤。文学明受伤后前往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治疗,后因伤情危急转往庆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12天,诊断为胸壁刀刺伤、腹部刀刺贯通伤、腹腔积液、左上臂刀刺伤、左上臂血管(头臂静脉)等伤情,花去医疗费24046.97元。2016年11月17日,经庆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学明的腹部刀刺贯通伤构成重伤二级,左上臂刀刺伤构成轻伤二级,胸壁刀刺伤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另查,2016年10月16日13时25分,被告人周斌向庆城县公安局110接处警中心报案,庆城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抓获周斌。2016年11月11日,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司法精神鉴定所鉴定,周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辨认及控制能力受损,属于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2016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周斌在”廖胖子美食城”饮酒后来到庆城县庆城镇北仓巷口附近,持砖块强行拦停曾与其发生过纠纷的齐宝梅驾驶的甘MT19**号出租车后,坐于副驾驶位置向齐宝梅索要赔偿费500元。被害人文学明发现后上前围观,周斌斥责文学明离开时,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击打对方一拳。后文学明返回”华龙园”小区门岗房取出一把铁锨,周斌冲入”廖胖子美食城”厨房操作间取到一把切肉尖刀、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跑到该美食城附近的一麻将馆门口,一边用尖刀敲打砖头,一边对文学明说:”你来!你来!”文学明手持铁锨走近并击打周斌时,周斌躲避并抓住铁锨把,用刀在文学明的胸、腹部和左臂部进行捅刺,致文学明受伤。文学明受伤后前往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治疗,后因伤情危急转往庆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12天,诊断为胸壁刀刺伤、腹部刀刺贯通伤、腹腔积液、左上臂刀刺伤、左上臂血管(头臂静脉)等伤情,花去医疗费24046.97元。2016年11月17日,经庆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学明的腹部刀刺贯通伤构成重伤二级,左上臂刀刺伤构成轻伤二级,胸壁刀刺伤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另查,2016年10月16日13时25分,被告人周斌向庆城县公安局110接处警中心报案,庆城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抓获周斌。2016年11月11日,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司法精神鉴定所鉴定,周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辨认及控制能力受损,属于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学明当庭表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陈述是上诉人先辱骂其,其与上诉人互殴之后,上诉人冲进”廖胖子”美食城拿了一把刀挥舞着向其走来,其拿了一把铁锨吓唬上诉人,上诉人抓住锨把用刀将其捅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周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犯罪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布局等概况以及现场遗留血迹、物证等事实。3、辨认、指认笔录及拍照,证明经被告人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的指认、辨认、确认情况以及被告人、被害人之间的相互辨认、证人对被告人、被害人的辨认、确认情况。3、庆城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文学明的腹部刀刺贯通伤构成重伤二级,左上臂刀刺伤构成轻伤二级,胸壁刀刺伤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4、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司法精神鉴定所司法精神病鉴定书,证明被告人周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辨认及控制能力受损,属于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人。5、残疾人证,证明被告人周斌系多重残疾人。6、病危通知单,急救病历,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票据,证明被害人文学明的损伤情况及住院和医疗费用的花费情况。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被害人的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8、庆城县华龙园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证明被害人文学明于2013年被庆城县华龙园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聘用务工,月薪2600元。9、被害人文学明陈述,证明2016年10月16日13时许,其在”廖胖子美食城”巷口闲转时,看见周斌拿着砖头把一女司机驾驶的出租车逼停到其跟前,周斌开门坐到副驾驶位置和女司机说话,女司机把她的裤腿卷起来给周斌看时,周斌从车上下来指着其说:”看啥!你给我滚远!”其觉得那个女司机很可怜,周斌欺负一女司机太坏了,就在周斌的头部击打一拳,周斌也在其头部击打一拳。后其捡起被打掉的帽子往巷子走,周斌跟在后面边走边骂,还从美食城拿出一把刀子挥舞着向其走来,其便返回”华龙园”小区门岗房拿了一把铁锨吓唬周斌,周斌抓住铁锨把抢夺时,其感觉左胳膊有点热和湿,松开锨把解开上衣看见被刀捅伤,到医院后才发现被捅了三刀。9、证人齐宝梅证言,证明2016年9月的一天下午,其开车经过十字街时,周斌挡住后让送其到东街,其说:”就这么几步路,你走着就到了。”周斌说:”你还不拉我!”说完就用脚踏坏其出租车引擎盖、车门,并将其殴打一顿。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周斌带走,其车辆被周斌损坏后支出维修费2800多元,周斌至今未予赔偿。2016年10月16日13时许,其驾驶甘MT19**号出租车途经北仓巷口时,周斌拿两块半页砖把车挡住后,扔下砖头拉开车门坐于副驾驶位置,向其索要500元治疗费。期间,周斌说:”这个老汉(指文学明)还看我哩,等我把这个老汉拾掇了再找你算账。”说完后就下车捡起以前拿的那两块半页砖撵的打那个老汉,那个老汉就从”廖胖子美食城”巷子跑进去了。其知道周斌脑子不合适就把车向前移动了一点报案了。10、证人伍秀琼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6日13时许,周斌在其美食城吃饭喝酒后走了。一会儿,周斌又从美食城的南门冲进操作间拿了一把长约30多厘米的切肉尖刀往出冲,其夺刀未果后追出去看见,文师(指文学明)拿了一张铁锨从”华龙园”小区出来了,周斌跑到美食城旁边的麻将馆门口停下来,用右手拿的刀敲打左手拿的砖,对文师说:”你来!你来!”这时,其被店员叫进店收银,等其收银完出来后,看见周斌将铁锨把踏成两段后打电话,并听说文师受伤被送医院了。11、证人杨开光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周斌在其务工的聊胖子美食城吃饭、喝酒,出去后不久跑进来在操作间拿了一把刀子冲了出去。12、证人朱小龙证言,证明文学明被送到医院时,身上有明显三处刀刺伤,一处在左上臂、伤口大约八公分;一处在左前胸,属皮外伤,前胸大肌部分断裂;一处在右上腹,伤口贯通腹部进入腹腔。13、被告人周斌供述,证明2016年10月16日下午1点多,其从”廖胖子美食城”喝完酒走到巷子口时,遇见9月10日在十字街殴打自己的出租车女司机,就将她的车挡住坐到副驾驶位置说:”你把我打了,你给我500元钱。”女司机却说她自己被打了,并卷起裤腿给其看伤时,一个老汉(指文学明)在副驾驶窗口看自己,其便下车对老汉说:”看什么,你给我滚!”老汉不走,其就推了老汉一把,老汉在其脸部击打了一拳,其跳起来在老汉的脸部也打了一拳,老汉就向廖胖子巷子跑了,那个女司机也把车开走了。大概两分钟左右,老汉手里拿着一把铁锨从巷子出来,其便跑进”廖胖子美食城”厨房取来一把长约30厘米的切肉刀藏在身后,又从旁边捡了一块砖头比划着吓唬老汉,但老汉不害怕还拿铁锨打他,其便扔掉砖头从身后拿出刀子说:”你再打我,我就杀了你!”老汉不听还拿铁锨打,其躲过后抓住铁锨把的一端,拿刀子在老汉的身上捅了几下,当看见老汉身上流血后,其就让老汉赶紧去医院,并将铁锨把踏断后拨打110报案。上述证据,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周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及民事判赔适当。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没有持砖块强行拦停齐宝梅的出租车,证人齐宝梅与被害人文学明的证言有串通、虚构陷害之嫌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审查,关于在案发当天,上诉人周斌持砖拦停齐宝梅出租车的事实有被害人文学明的陈述和证人齐宝梅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周斌在案发当时在庆城县北仓巷口遇见齐宝梅驾驶的出租车后,手持两块半页砖强行拦停并拉开车门坐在副驾驶座上向齐索要500元。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与证人串通的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审认定”周斌斥责文学明离开时,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击打对方一拳”与事实不符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证实该事实情节的证据不仅有被害人文学明陈述、证人齐宝梅的证言,且有上诉人周斌的供述在案证明,证实被害人围观停在由上诉人周斌逼停在被害人面前的出租车上的活动时,上诉人呵斥被害人滚远,被害人未予离开,上诉人则下车推了被害人一把,被害人打了上诉人一拳,上诉人还击双方发生冲突。该情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所提原审认定与事实不符的意见属主观臆想,缺乏事实根据。关于周斌看见文学明拿出铁锨后才取的刀子以及周斌没有挑衅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原审认定事实与证人伍秀琼两次证言均证明其看见周斌跑进其店内操作间拿起刀子往外冲时,其上前夺刀由于周斌力气太大,夺刀未果即紧随周斌追出店外后,看见被害人拿了一张铁锨从”华龙”小区出来,周斌跑到麻将馆门口停下用刀敲打砖块并以言语向被害人挑衅的事实的证言一致。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周斌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审查,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害人双方发生冲突,徒手互殴之后均有拿取并操持凶器进一步互殴的意识和行为,但在双方均拿到工具之后尚未互殴之前,上诉人以言语刺激、故意挑衅被害人并已首先抓住了被害人所持的铁锨把,被害人凶器被夺,丧失攻击条件,而上诉人则趁此持刀反复、多次捅刺被害人致其身中三刀,其中左前胸大肌部分断裂、右上腹伤口贯通腹部进入腹腔。伤势严重,医院曾下病危通知。上诉人周斌在夺取被害人手中工具之后持刀无节制的连续捅刺被害人身体,其伤害意图及行为非常明显,上诉人在主观上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且在当事人双方互殴中不存在防卫情节和因素。关于原审判决由上诉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违法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因上诉人的行为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被害人因此而遭受物质损失,原审判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于法有据。上诉人周斌在公共场所随意拦截出租车辆,又无辜辱骂被害人文学明引发争端,与被害人徒手互殴之后又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身负多处刀伤,分别达到重伤二级、轻伤二级以及轻微伤的严重损害后果,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均较大,应予严惩。但鉴于上诉人周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辨认及控制能力受损,属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原审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 瑞审判员 于 航审判员 杨维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聿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