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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那云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27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那云龙,男,32岁(1985年5月20日出生),满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2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羁押,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那云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付某,被告人那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4日0时许,被告人那云龙在本市西城区前海北沿路边,无故对在此摆摊的被害人王某、付某进行驱赶。在被拒绝后,被告人那云龙持电棍殴打二被害人,致被害人王某头部外伤、臂部骨折等多处伤情,被害人付某臂部多处外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身体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12月19日,民警将被告人那云龙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那云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对被告人那云龙依法判处。现被害人王某、付某主动撤回对被告人那云龙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那云龙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那云龙于2016年7月4日0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前海北沿路边,无故对在此摆摊的被害人王某、付某进行驱赶。在被拒绝后,被告人那云龙持电棍殴打二被害人,致被害人王某头部外伤、臂部骨折等多处伤情,被害人付某臂部多处外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身体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后被告人那云龙于2016年12月19日被民警查获到案。现被告人那云龙与被害人王某、付某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王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7月4日0时许他和爱人付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前海北沿摆地摊卖扇子时,过来一个骑电动车的男子让他赶紧收摊,并用电棍打他,他就报警,他报警的时候该男子还在继续打他,还用电棍电他,还打了他爱人,一个外国小伙子过来劝架,后该男子就跑了,过来一会儿警察和救护车都来了,他就跟着警察坐救护车去北大医院看病,经医院检查他多处受伤,头部流血,缝了十几针,左胳膊两处骨折,右胳膊一处骨折,胸前多处电击伤,还有几处挫伤。经辨认16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指出5号(那云龙)就是殴打他的男子。2、被害人付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7月4日0时许她和爱人王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前海北沿摆地摊卖扇子时,过来一个骑电动车的男子让他们赶紧收摊,并用电棍不停地抡打王某,她就拉着该男子不让打,该男子用电棍电她,后王某就报警,该男子把王某打倒在地并电王某,后过来一个外国小伙子劝架,该男子就骑着电动车跑了,后警察和救护车都来了,他们就去医院了,经医院检查王某头部缝了十几针,左胳膊两处骨折,右胳膊一处骨折,胸前多处电击伤,还有几处挫伤。经辨认16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指出12号(那云龙)就是殴打他的男子。3、证人R某证言,证明他是英国人。2016年7月4日1时许,他走到后海会贤堂往西一点的地方听见吵闹的声音,看见一个30多岁男子手持电棍在打另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那名30多岁男子用电棍打另一个男子的胸口将其打倒在地,又开始打那名女子,他就赶紧去阻止想把30多岁男子的电棍抢过来,但没有抢过来,然后那名30多岁男子就骑上电动车跑了。被打男子头部流血身体被打了,那女子手臂受伤了。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病历材料,证明王某左尺骨远端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右手第2掌骨骨折,头皮外伤;付某右手腕部、右上臂、左上臂多发外伤。5、京西公司法鉴临床字(2016)第1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根据现有材料及检验所见,王某右桡骨远端骨折,骨折线累及关节面,其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一级;王某左尺骨远端骨折,其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综上,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6、协议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那云龙与被害人王某、付某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及被告人那云龙的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那云龙表示谅解。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那云龙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2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8、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明R某持英国普通护照出入我国境的情况。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那云龙户籍身份情况。10、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那云龙于2016年12月19日被民警查获到案。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那云龙随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的行为,情节较恶劣,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那云龙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那云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那云龙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那云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 越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人民陪审员  高立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