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威海和缘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王晓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和缘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王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和缘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晓飞(身份证号码371002198602144516),男,汉族,住。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6)鲁109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去向及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人民陪审员 张华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志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