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建朋、白炳怀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朋,白炳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朋,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白炳怀,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平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朋犯盗窃罪、被告人白炳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朋、白炳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盗窃事实2017年3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黄建朋到苍南县龙港镇龙华路165号后面,盗走被害人林某2停放在该处的黑色丰田轿车内的玫瑰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415元)。后被告人黄建朋利用支付宝免密小额转账功能,盗走被害人林某2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4500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同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黄建朋来到苍南县龙港镇双排街1号后间手机店,将上述盗窃所得的手机销售给被告人白炳怀。被告人白炳怀在明知该手机为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2600元予以收购。案发后,被告人白炳怀已退赔被害人林某2人民币54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朋、白炳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2的陈述,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支付宝转账明细、价格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白炳怀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建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白炳怀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经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白炳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建朋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建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白炳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志书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