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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孙亚男。委托代理人李革,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执行人林伟,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按(2016)辽068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福利应给付申请人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029元,案件受理费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伟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