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27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侯加军与田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加军,田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7民初1201号原告:侯加军,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本县。被告:田桥华,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本县。原告侯加军诉被告田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加军、被告田桥华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加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8824元;2、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7日,被告田桥华因挖机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48824元,并立具欠条一张。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及时归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田桥华辩称:被告因挖机周转欠原告的钱是事实,但现在无钱偿还。被告愿意在十个月之内偿还,要么在今年年底偿还10000元,余款在明年三月底以前还清,但被告不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5月27日,被告田桥华因挖机资金周转所需尚欠原告人民币48824元,并由被告以“田侨华”字样向原告立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5月30日付清。庭审中,被告认可该欠条系其向原告出具,欠条上“田侨华”即本案被告田桥华。此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原告遂以前述理由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欠款并向原告立具欠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当按约履行。被告田桥华经原告追问拒绝履行,已经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侯加军关于被告田桥华偿还欠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并未聘请律师、其请求的执行费尚未产生,故对原告该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田桥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侯加军欠款人民币48824元。二、驳回原告侯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田桥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绪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小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