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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贺思秀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思秀,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贺思秀,女,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周汝训,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系申请人贺思秀之子。被执行人:XX,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贺思秀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12383.95元及利息),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XX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大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