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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5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与云南凯瀚商贸有限公司、乾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苗昆生、罗天堂、张丽珍、苗永谷、罗天云、吴贤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云南凯瀚商贸有限公司,乾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苗昆生,罗天堂,张丽珍,苗永谷,罗天云,吴贤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5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支行。法定代表人石明,行长。被执行人云南凯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珍,总经理。被执行人乾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宏,总经理。被执行人苗昆生,女,汉族。被执行人罗天堂,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丽珍,女,汉族。被执行人苗永谷,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天云,男,汉族。被执行人吴贤萍,女,汉族。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7509222.4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执字第532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林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