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与姜建勇、季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姜建勇,季平,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1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83865164-0。负责人:李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东,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宝华,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职员。被告:姜建勇,男,1962年7月2日出生,住如东县。被告:季平,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如东县。被告: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新建路。组织机构代码:68492222-4。法定代表人:邓仁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与姜建勇、季平、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柳小进人民陪审员 李燕平人民陪审员 赵月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