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若焱申请执行李强、彭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若焱,李强,彭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91号申请人王若焱,男,生于1980年5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李强,男,生于1981年3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彭容,女,生于1984年9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王若焱申请执行李强、彭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强、彭容与申请人王若焱达成和解协议,利息申请人王若焱自愿放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