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3229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宋佳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宋佳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3229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训千,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佳楠,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佳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关林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