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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树清划拨王东、包锡芳银行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清,王东,包锡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40号申请执行人杨树清,男,蒙古族,1964年8月17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东,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包锡芳,女,白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东胜区人,系被告王东的妻子,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杨树清与被执行人王东、包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26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东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被执行人包锡芳在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因需划拨被冻结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东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存款至东胜区法院执行专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二、划拨被执行人包锡芳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至东胜区法院执行专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