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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先锋与向龙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锋,向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陈先锋,男,生于1978年6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向龙明,男,生于1955年5月1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陈先锋与向龙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向龙明除每月有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提取被执行人陈先锋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至郧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以抵扣执行款直至本案执行完毕为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丽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