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先锋与向龙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锋,向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陈先锋,男,生于1978年6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向龙明,男,生于1955年5月1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陈先锋与向龙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向龙明除每月有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提取被执行人陈先锋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至郧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以抵扣执行款直至本案执行完毕为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丽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