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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3426谢实东与万金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实东,万金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426号原告谢实东,男,1980年3月5日生,现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代理人许艳青,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金星,男,1982年9月16日生,现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谢实东诉被告万金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实东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金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实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实东撤回对被告万金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实东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顾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燕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