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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民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国勤与土旦热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勤,土旦热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民终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勤,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窑场乡沈家坝村*组*号,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土旦热加,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藏族,西藏巴青县拉西镇8村,现住巴青县。上诉人王国勤因与被上诉人土旦热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2016)藏2429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2016)藏2429民初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国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1.6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 鸿 鹏审判员 次仁永西审判员 吉罗嘎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巴  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