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李宇轩、李文治、高秀芹、鄂尔多斯市泰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李宇轩,李文治,高秀芹,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357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旗乌兰镇。法定代表人张志翔,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米智伟,系该公司信贷部副经理。被申请人李宇轩,男,1991年10月8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乌海市海南区城建局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申请人李文治,男,1965年1月1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镇被申请人高秀芹,女,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镇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桃力民路北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李宇轩、李文治、高秀芹、鄂尔多斯市泰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