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郑均侠与江苏鼎盛桩业有限公司、江苏鼎业管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鼎盛桩业有限公司,郑均侠,江苏鼎业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鼎盛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工业园区青洪路北。法定代表人:明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方美,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龙,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均侠,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慧,徐州市泉山区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江苏鼎业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工业园区青洪路北。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江苏鼎盛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均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鼎盛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鼎盛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鼎盛桩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 杰审判员 陈 颖审判员 崔金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