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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明栋与姜晓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栋,姜晓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912号原告:唐明栋,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姜晓琳,女,35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栋诉被告姜晓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明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明栋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