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王思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王思忠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18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黎,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思忠,男,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思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05935.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24日,被告驾驶鲁B×××××车辆行驶至中国石化安邦加油站处与崔起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载宋涛)相撞,致车损,崔起和宋涛伤,肇事后被告将二伤者送至医院后弃车逃逸,认定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鲁B×××××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后宋涛诉至城阳区法院要求赔偿,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原告也未于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或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1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关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任 臻书 记 员 刘源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