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5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成芳与李冬华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芳,李冬华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710号原告:吴成芳,女,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丽君,江阴市夏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冬华,女,1975年11月21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吴成芳诉被告李冬华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吴成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成芳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成芳撤诉。理费减半收取40元(吴成芳已预交),由吴成芳负担。审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