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邢望北、孙闯等与陈晓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望北,孙闯,陈晓明,陈桂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831号原告:邢望北,男,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孙闯,男,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明,男,汉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陈桂兰,女,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系被告陈晓明之母。原告邢望北、孙闯与被告陈晓明、陈桂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邢望北、孙闯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望北、孙闯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望北、孙闯撤诉。审判员 李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勉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