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5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索朗旺堆犯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安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朗旺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藏2425刑初2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索朗旺堆,男,藏族,小学文化,农民,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7日至10日临时羁押于西藏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2016年11月10日被西藏安多县公安局拘传,次日依法被安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西藏自治区安多县检察院同意被西藏安多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藏那曲地区看守所。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检察院安检刑诉[2017]3号指控被告人索朗旺堆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益西吉宗、次仁央宗及拉巴卓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朗旺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3日,被告人索朗旺堆冒用顿某某某身份与被害人龙某在电话里达成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龙某的白色哈弗H6越野车(藏AXXX**)的协议,并约定被告人索朗旺堆于2016年2月28日一次性支付买车款7万元。双方谈妥后,当时就决定第二天被害人龙某将白色哈弗H6越野车(藏AXXX**)送至西藏拉萨市,且被告人索朗旺堆将送车费1000元打到龙某的卡上,但是被害人龙某并未运送车辆。2016年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索朗旺堆同其朋友崔某某抵达西藏安多县城后用顿某某某身份信息伪造的驾驶证,以顿某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龙某在西藏安多县安狮西路藏北牧民打字广告复印店内签订了虚假二手车买卖协议书后被害人龙某将车辆交给了被告人索朗旺堆。之后,合同履行期届满时被告人索朗旺堆编造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买车款。2016年4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害人龙某无奈之下,找到了被告人索朗旺堆的母亲,并从其母处打听到了被告人索朗旺堆的真实身份信息,但并未联系到被告人索朗旺堆本人。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索朗旺堆将白色哈弗H6越野车(藏AXXX**)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西藏山南市加查县的洛某某某,并约定办完车辆过户手续支付1万元的协议未履行之外,其余4万元洛某某某陆续向被告人索朗旺堆进行了支付,但被告人索朗旺堆将卖车款4万元全部肆意挥霍。2016年7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害人龙某委托自己的亲戚旦某寻找被告人索朗旺堆,旦某在寻找过程中发现其妻子洛某某某在西藏山南市加查县,于是前往西藏山南市加查县,途中在一家藏餐馆门口发现了白色哈弗H6越野车(藏AXXX**),继而找到了洛某某某,通过洛某某某找到了被告人索朗旺堆。2016年7月4日,被告人索朗旺堆与被害人龙某的亲戚旦某重新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被告人索朗旺堆在2016年9月1日之前支付买车款11万元。然而,被害人龙某因合同约定期内没有收到买车款,遂向西藏安多县公安局报案。西藏安多县公安局侦察人员于2016年11月6日21时许,在西藏山南市泽当镇西曲东路星月网咖内将被告人索朗旺堆抓获。经鉴定,白色哈弗H6越野车(藏AXXX**)价值为6.5万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出以下证据:1、物证:一部OPPOR9手机、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本机动车驾驶证(伪造)、一本工作证(伪造)。2、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照片及现场指认照、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调查取证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表、银行汇款单复印件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等5人的证言。4、被害人龙某的陈述。5、被告人索朗旺堆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估价鉴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索朗旺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被害人龙某哈弗H6越野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我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3日,被告人索朗旺堆冒用顿某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龙某在电话里达成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龙某的白色哈弗H6越野车(藏AXXX**)的协议,并约定被告人索朗旺堆于2016年2月28日一次性支付买车款7万元。双方谈妥后商定第二天由被害人龙某将白色哈弗H6越野车(藏AXXX**)送至西藏拉萨市,并被告人索朗旺堆将送车费1000元打到龙某的卡上,但是被害人龙某并未运送车辆。2016年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索朗旺堆同其朋友崔某某抵达西藏安多县城后用顿某某某身份信息伪造的驾驶证,以顿某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龙某在西藏安多县安狮西路藏北牧民打字广告复印店内签订了虚假二手车买卖协议书后被害人龙某将车辆交给了被告人索朗旺堆。之后,合同履行期届满时被告人索朗旺堆编造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买车款。2016年4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害人龙某无奈之下,找到了被告人索朗旺堆的母亲,并从其母处打听到了被告人索朗旺堆的真实身份信息,但并未联系到被告人索朗旺堆本人。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索朗旺堆将白色哈弗H6越野车(藏AXXX**)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西藏山南市加查县的洛某某某,并约定办完车辆过户手续支付1万元的协议未履行之外,其余4万元洛某某某陆续向被告人索朗旺堆进行了支付完毕,但被告人索朗旺堆将卖车款4万元全部肆意挥霍。2016年7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害人龙某委托自己的亲戚旦某寻找被告人索朗旺堆,旦某在寻找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索朗旺堆其妻子洛某某某在西藏山南市加查县,于是前往西藏山南市加查县,途中在一家藏餐馆门口发现了白色哈弗H6越野车(藏AXXX**),继而找到了洛某某某,通过洛某某某找到了被告人索朗旺堆。2016年7月4日,被告人索朗旺堆与被害人龙某的亲戚旦某重新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被告人索朗旺堆在2016年9月1日之前支付买车款11万元。然而,被害人龙某因合同约定期内没有收到买车款,遂向西藏安多县公安局报案。西藏安多县公安局侦察人员于2016年11月6日21时许,在西藏山南市泽当镇西曲东路星月网咖内将被告人索朗旺堆抓获。经鉴定,白色哈弗H6越野车(藏AXXX**)价值为6.5万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一、西藏安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西藏安多县公安局侦察人员于2016年11月6日21时许,在西藏山南市泽当镇西曲东路星月网咖内将被告人索朗旺堆抓获的事实。二、安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索朗旺堆与被害人龙某之间签订合同的地点和涉案车辆照片。三、西藏安多县物价管理所对涉案车辆白色哈弗H6越野车(藏AXXX**)估算价值为6.5万元。四、被告人索朗旺堆在签订合同时所冒用的驾驶证、假的工作证证实,被告人索朗旺堆冒用他人的名义。五、证人证言1、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的一天,证人崔某某陪同被告人索朗旺堆到西藏安多县城购买车辆白色哈弗H6越野车(藏AXXX**),并且看见在一家打字复印店内被告人索朗旺堆与被害人签下合同,但合同内容未看到的事实。2、证人洛某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6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索朗旺堆将白色哈弗H6车(藏AXXX**)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西藏山南市加查县的洛某某某,除1万元未履行之外,其余4万元洛某某某陆续向被告人索朗旺堆支付完毕的事实。3、证人琼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索朗旺堆将白色哈弗H6越野车(藏AXXX**)出卖的事实及挥霍卖车款的事实。4、证人洛某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索朗旺堆将出卖白色哈弗H6越野车欠款挥霍所得手机(OPPOR9)与证人洛某某某的手机进行交换的事实。5、证人顿某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索朗旺堆持有的名字为顿某某某,照片为被告人自己的照片的驾驶证,为冒用顿某某某的身份信息的假证。六、受害人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3日,被告人索朗旺堆冒用顿某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龙某在电话里达成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龙某的白色哈弗H6越野车(藏AXXX**)的协议,并约定被告人索朗旺堆于2016年2月28日一次性支付买车款7万元。双方谈妥后,当时就决定第二天被害人龙某将白色哈弗H6越野车(藏AXXX**)送至西藏拉萨市,且被告人索朗旺堆将送车费1000元打到龙某的卡上,但是被害人龙某并未运送车辆。2016年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索朗旺堆同一名藏族籍男子抵达西藏安多县城后用顿某某某身份信息伪造的驾驶证,以顿某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龙某在西藏安多县安狮西路一家打字广告复印店内签订了虚假二手车买卖协议书后被害人龙某将车辆交给了被告人索朗旺堆。之后,合同履行期届满时被告人索朗旺堆编造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买车款。2016年4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害人龙某无奈之下,找到了被告人索朗旺堆的母亲,并从其母处打听到了被告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但并未联系到被告人索朗旺堆本人。2016年7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害人龙某委托自己的亲戚旦某寻找被告人索朗旺堆后被告人索朗旺堆与被害人龙某的亲戚旦某重新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被告人索朗旺堆在2016年9月1日之前支付买车款11万元。然而,被害人龙某因合同约定期内没有收到买车款,遂向西藏安多县公安局报案的事实。七、二手车买卖协议,被告人索朗旺堆与受害人龙某之间签订的那份协议证实,被告人索朗旺堆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与被害人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的事实。八、证明本案的其他证据1、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索朗旺堆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已到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2、安多县公安局出具的物品发还清单,证实被害人龙某的白色哈弗H6越野车(藏AXXX**)得到了发还。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朗旺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方式冒用他人名义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后骗取被害人价值6.5万元的白色哈弗H6越野车(藏AXXX**),之后逃跑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是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当庭认罪,且受害人龙某的车辆得到返还,未给受害人龙某造成太大的损失的。现本院根据被告人索朗旺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索朗旺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7日至2020年4月7日止,其中拘传一天不能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才 扎审判员 扎西次旦审判员 扎西多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扎西卓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