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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学方与都匀市众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都匀市众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86年6月12日,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多祥镇东洲村3组。被执行人都匀市众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都匀市众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都匀市众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416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98元、执行费2025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今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王 文 军审判员 唐 忠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明(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