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23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程皓与钟德俊、刘美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皓,钟德俊,刘美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517号申请执行人:程皓,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钟德俊,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刘美完(钟德俊之妻),女,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执行程皓与钟德俊、刘美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皓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23执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