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程皓与钟德俊、刘美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皓,钟德俊,刘美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517号申请执行人:程皓,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钟德俊,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刘美完(钟德俊之妻),女,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执行程皓与钟德俊、刘美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皓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23执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薇 来源: